1.引氣劑及引氣減水劑進場時,檢驗項目包括固含量、pH值、密度(或細度)、含氣量、含氣量經時損失,引氣減水劑還應測減水率。
2.引氣劑及引氣減水劑進場時,含氣量應按進場批次采用工程實際使用材料與上批留樣進行平時對比,初始含氣量允許偏差為±1.0%。
施工
1.引氣劑及引氣減水劑,宜以溶液摻加,使用時加入拌合水中,溶液中的水量應從拌合水中扣除。
2.引氣劑及引氣減水劑配制溶液時,應充分溶解后方可使用。
3.引氣劑可與減水劑、早強劑、緩凝劑、防凍劑復合使用。配制溶液時,如果產生絮凝或沉淀等現象,應分別配制溶液并分別加入攪拌機內。
4.當材料、配合比或施工條件變化時,應重新試驗,確定引氣劑或引氣減水劑的摻量。
5.摻引氣劑及引氣減水劑混凝土宜采用強制式攪拌機攪拌,并應攪拌均勻。攪拌時間及攪拌量應通過試驗確定。出料到澆筑的停放時間也不宜過長。采用插入式振搗時,振搗時間不宜超過20s。
6.檢驗混凝土的含氣量應在澆筑現場進行取樣。對含氣量有設計要求的混凝土,當連續澆筑時每4h應現場檢驗一次,當間歇施工時,每施工200m3混凝土時,應現場檢驗一次,必要時可增加檢查次數,含氣量波動允許偏差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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