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了解了各種外加劑性能的基礎上,進一步合理選擇和正確使用各類外加劑也是至關重要的。因此,我們還必須了解和掌握《混凝土外加劑應用技術規范》(GBJ119—88),該規范規定了各類外加劑的適用范圍,并對各類外加劑的應用技術制定了基本規定和具體規定。基本規定:
1. 選擇外加劑品種,應根椐使用外加劑的主要目的,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2. 外加劑的摻量,應按其品種并根椐使用要求,施工條件,混凝土原材料等因素通過試驗確定。
3. 外加劑的摻量(按固體計算),應以水泥重量的百分率表示,稱量誤差不應超過規定計量的2%。
4. 摻外加劑的混凝土所用的水泥,可采用硅酸、普通硅酸鹽水泥、礦渣、火山灰、粉煤灰水泥。
5. 摻外加劑的混凝土所用的粗細骨料,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6. 摻外加劑的配合比設計,可按JGJ—55—2000規定執行。
具體規定:
① 在混凝土工程中,可采用木質素磺酸鹽類減水劑,多環芳香族磺酸鹽類減水劑,水溶性樹脂磺鹽類減水劑,其它如腐蝕酸類減水劑。
② 減水劑可用于現澆預制的混凝土,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
③ 普通減水劑宜用于日最低氣溫5℃以上施工的混凝土,不宜單獨用于蒸養混凝土。
④ 高效減水劑可用于日最低氣溫0℃以上施工的混凝土,并適用制備大流動性混凝土,高強混凝土以及蒸養混凝土。
⑤ 在用硬石膏或工業廢料石膏作調凝劑的水泥中,摻用木質素磺酸鹽減水劑時應先作水泥適應性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⑥ 普通減水劑的適宜摻量為0.2~0.3%,隨著氣溫的高低,摻量可適當增減,但不得大于0.5%,高效減水劑適宜摻量為0.5%—0.7%,根椐工程需要可適當增減。
⑦ 減水劑宜以溶液摻加,溶液中的水量應從拌合水量中扣除。
⑧ 減水劑宜與拌合同時加入攪拌機內,用攪拌車輸運混凝土時,可在卸料前加入攪拌車內,經攪拌均勻后出料。
⑨ 摻減水劑的混凝土拌合物,自攪拌機卸出到澆注完畢這段時間內,澆注和振動方法與不摻減水劑的混凝土相同。
⑩ 根椐工程需要,減水劑可與其它外加劑復合使用,其摻量必須根椐試驗確定。配制溶液時,如生產絮凝或沉淀等現象,應分別配制溶液并分別加入攪拌機內。
⑾ 摻減水劑的混凝土采用自然養護時,應加強初期養護。摻高效減水劑的混凝土采用蒸氣養護時,混凝土應具有必要的結構強度才能升溫。蒸養制度通過試驗確定。
2、引氣劑及引氣減水劑一般規定
① 在混凝土工程中,可采用下列引氣劑或引氣劑減水劑;松香樹脂類、烷基笨磺酸鹽類、脂肪醇磺酸鹽類、改性木質素磺酸鹽類、烷基芳香基磺酸鹽類,以及各類引氣劑及減水劑組成的復合劑。
② 引氣劑及引氣減水劑,可用于抗凍混凝土、抗滲混凝土、抗硫酸鹽混凝土、泌水嚴重的混凝土,貧灰混凝土、輕骨料混凝土專座及對蝕面有要求的混凝土。
③ 引氣劑不宜用于蒸養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
④ 抗凍融性要求高的混凝土,必須摻用引氣劑或引氣減水劑,其摻量應根椐混凝土的含氣量要求通過試驗確定。
摻引氣或引氣減水劑的混凝土含氣量不宜超過下列規定:
摻引氣劑及引氣減水劑混凝土的含氣量
粗骨料最大粒徑cm3 10 15 20 25 40 50 80 150
混凝土含氣量(%) 7.0 6.0 5.5 5.0 4.5 4.0 3.5 3.0
⑤ 引氣劑及引氣減水劑,應以溶液摻加,使用時加入拌合水中,溶液中的水量應從拌合水中扣除。
⑥ 引氣劑及引氣減水劑配制溶液時,必須充分溶解,如產生絮凝或沉淀現象,應加熱使其溶解后方可使用。
⑦ 引氣劑及其它外加劑復合使用時,配制溶液如產生絮凝或沉淀現象,應分別配制溶液并分別加入攪拌機內。
⑧ 施工時,應嚴格控制混凝土的含氣量,當材料或施工條件變化時,應相應增減引氣劑或引氣減水劑的摻量。
⑨ 檢驗引氣劑或引氣減水劑的含氣量,應在攪拌機出料口進行取樣,并應考慮混凝土在運輸和捱 動過程中含氣量的損失。
⑩ 引氣劑及引氣減水劑混凝土,必須采用機械攪拌。攪拌時間不宜大于5min和小于3min,出料到澆注的停放時間不宜過長,采用插入式振搗器時,振動時間不宜超過20s。
管理員
該內容暫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