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混凝土工程中,可采用下列緩凝劑或緩凝減水劑,糖類、木質素磺酸鹽類、羥基羧酸及其鹽類、無機鹽類和其它胺鹽類。
② 緩凝劑及緩凝減水劑,可用于大體積混凝土,炎熱氣候條件下施工的混凝土以及需長時間停放或遠距離運輸的混凝土。
③ 緩凝劑及緩凝減水劑不宜用于日最低氣溫5℃以下施工的混凝土,也不宜單獨用于有早強要求的混凝土及蒸養混凝土。
④ 檸檬酸,灑石酸甲鈉等緩凝劑,不宜單獨使用于水泥用量較低,水灰比較大的貧灰混凝土。
⑤ 在用硬石膏或工業廢石膏作調凝劑的水泥中摻用糖類緩凝劑時,應先作水泥適應性試驗,合格后方能使用。
⑥ 緩凝劑及緩凝減水劑的品種及摻量,應根椐混凝土的凝結時間、運輸距離、停放時間、強度等要求來確定。
一般緩凝劑的摻量應在0.1-0.3%之內,羥基羧酸鹽類摻量在0.03-0.1%之間。
⑦ 緩凝劑及緩凝減水劑,應以溶液摻加,溶液中的水量應從拌合水中扣除。難溶或不溶物較多時,使用時必須充分攪拌均勻。
⑧ 緩凝劑或緩凝減水劑,可與其它外加劑復合使用,但須通過試驗確定。配制溶液時,如產生絮凝或沉淀等現象,應分別配制溶液并分別加入攪拌機內。
⑨ 摻緩凝劑及緩凝減水劑混凝土的澆注,振搗及養護,可與不摻外加劑的混凝土相同。但應在終凝后才能澆水養護,并避免早期局部集中荷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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