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降低勞動強度和克服人工拌制石膏砂漿不易攪拌均勻的缺點,砌筑石膏砂漿應采用機械攪拌。同時,為使物料充分拌合,保證石膏砂漿拌合質量,對不同石膏砂漿品種分別有不同的攪拌時間的要求。自投料完算起,攪拌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水泥砌筑石膏砂漿和水泥混合砌筑石膏砂漿攪拌時間不得少于2min。
2.水泥粉煤灰砌筑石膏砂漿和摻用外加劑的砌筑石膏砂漿攪拌時間不得少于3min。
3.摻用有機塑化劑的砌筑石膏砂漿,攪拌時間應為3-5min。
(2)砌筑石膏砂漿現場拌制時,各組分材料應采用重量計量。
(3)拌制水泥砌筑石膏砂漿,應先將砂與水泥干拌均勻,再加水拌合均勻。
(4)拌制水泥混合砌筑石膏砂漿,應先將砂與水泥干拌均勻,再加摻加料(石灰膏、黏土膏)和水拌合均勻。
(5)拌制水泥粉煤灰砌筑石膏砂漿,應先將水泥、粉煤灰、砂干拌均勻,再加水拌合均勻。
(6)摻用外加劑時,應先將外加劑按規定濃度溶于水中,在拌合水投入時投入外加劑溶液,外加劑不得直接投入拌制的砌筑石膏砂漿中。
(7)砌筑石膏砂漿拌成后和使用時,均應盛入貯灰器中。如砌筑石膏砂漿出現泌水現象,應在砌筑前再次拌合。
(8)每次攪拌石膏砂漿量不宜過多,避免快干浪費,應隨拌隨用。水泥砌筑石膏砂漿和水泥混合砌筑石膏砂漿應分別在3h和4h 內使用完畢;當施工期間最高氣溫超過30℃時,應分別在拌成后2h和3h內使用完畢。對摻用緩凝劑的砌筑石膏砂漿,其攪拌方式、攪拌時間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JGJ/T164砌筑石膏砂漿增塑劑》的有關規定。
(9)干混砌筑石膏砂漿及加氣混凝土砌塊專用石膏砂漿宜按摻用外加劑的石膏砂漿確定攪拌時間或按產品說明書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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